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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以下全称《方案》),部署积极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方案》明确提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工作目标是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产于状况,掌控国家、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废气和处置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资料平台,为强化污染源监管、提高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获取依据。 《方案》具体,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还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管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废气污染物的设施。同时,《方案》还确认了普查内容和技术路线。 《方案》特别强调,本次普查遵循“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管理,各方联合参予”的基本原则,2017年已完成前期打算、启动清查建库和普查试点,2018年已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已完成成果总结与公布。
重点污水处理单位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废气标准及污水处理许可证等涉及拒绝积极开展监测,真实情况填写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写单位应该登录专人负责管理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写工作。要充分利用涉及部门现有统计资料、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利用出售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升普查效率。 《方案》拒绝,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创建覆盖面积普查全过程、全员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管理监督实行。
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作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同时,要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具体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涉及责任。创建普查数据质量本源和责任追究责任制度,依法积极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苛处罚普查违法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报国办发〔2017〕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报送、各直属机构: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早已国务院表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求严肃的组织实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表公布)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积极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报》(国发〔2016〕59号)精神,为指导积极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产于状况,掌控国家、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废气和处置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资料平台,为强化污染源监管、提高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获取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还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管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废气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有可能浸润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金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展开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还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展开注册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还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用于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用于的锅炉(以下总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用于情况,生活污水产生、废气情况。
4.集中式污染管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理单位还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置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理单位还包括危险废物处理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处理)厂。
危险废物处理厂还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理)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性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置(处理)厂还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熬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还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于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还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管理、废气和综合利用情况(还包括排放口信息、废气方式、废气下落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营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溶解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储存、处理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
工业企业建设和用于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储存、处理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金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用于情况,划入注册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管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减少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管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用于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灌溉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管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置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置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管理与废气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溶解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烧毁设施产生的烧毁残渣和飞灰等产生、储存、处理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污水处理涉及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废气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废气情况。 6.各省份可根据市场需求必要减少普查附表,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全称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行。
三、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注册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管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测算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订污染物废气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浸润放射性矿初测量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认浸润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写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写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以有数统计数据为基础,确认抽样调查对象,积极开展抽样调查,提供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污水处理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注册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管理情况等,根据产污水处理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用于情况,融合产污水处理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提供与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涉及活动水平信息,融合物料衡算或产污水处理系数估计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融合实地排查,提供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基本信息。
对各类市政入河(海)排污口灌溉(雨季、旱季)水质积极开展监测,提供污染物废气信息。融合废气下落、市政入河(海)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搜集废气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灌溉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有数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提供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灌溉基本信息,根据产污水处理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管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置处理情况、污染物废气监测数据和产污水处理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涉及部门获取的数据信息,融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提供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融合分区分类污水处理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注册涉及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融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取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改版完备机动车污水处理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涉及部门间信息分享,提供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涉及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污水处理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的组织及实行 (一)基本原则。
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管理,各方联合参予。 (二)普查的组织。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管理领导和协商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环境保护部,负责管理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由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方面确认。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拒绝,领导和协商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上的各种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贯彻不予解决问题。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于)民委员会应该积极参与并严肃作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重点污水处理单位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废气标准及污水处理许可证管理等涉及拒绝积极开展监测,真实情况填写普查年度监测结果。
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写单位应该登录专人负责管理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写工作。 充分利用涉及部门现有统计资料、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利用出售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升普查效率。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的组织起到,希望社会的组织和公众参予普查工作。
(三)普查实行。分阶段的组织实行前期打算、清查建库、普查试点、全面普查、总结公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已完成前期打算、启动清查建库和普查试点,2018年已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已完成成果总结与公布。 1.前期打算:正式成立机构,制订普查方案,实施经费渠道,制订涉及技术规范和普查制度、确认污染物废气核算方法、已完成普查信息系统研发建设以及其他技术打算工作。积极开展普查宣传与培训工作。
2.清查建库:积极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检验,积极开展普查清查,创建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对浸润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展开放射性指标初测,确认浸润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对象;排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名录,积极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
3.普查试点:积极开展普查试点,完备普查制度、技术规范和信息系统。 4.全面普查:积极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查、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创建数据库等工作。
5.总结公布:总结公布普查成果,积极开展成果分析、竣工验收与表扬等工作。 (四)普查培训。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对省、市两级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技术骨干以及各省级普查培训师资的培训。省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余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 (五)宣传动员。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发〔2016〕59号文件拒绝,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普遍动员社会力量参予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行建构良好氛围。 五、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负担部分,由财政部按部门支出管理拒绝,列为涉及部门的部门支出。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地方财政根据工作必须统筹安排。
中央财政决定经费主要用作:研究制订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编成污染源普查牵涉到的监测、调查、质量管理等涉及规范;积极开展普查表格设计、软件及信息系统研发建设,宣传、培训与指导,普查试点,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全国数据汇总、加工,建档、检查竣工验收、总结等。 地方财政决定经费主要用作:各地污染源普查实行总体方案制订,的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金,办公场所及运营经费确保,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买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竣工验收、总结、表扬等。
对积极开展普查试点工作的地区和贫困县不予补助金。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方案确认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据此编成年度经费支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分别列为各涉及部门的部门支出,分年度如期拨给。
六、普查质量管理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创建覆盖面积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管理监督实行。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作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具体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涉及责任。创建普查数据质量本源和责任追究责任制度,依法积极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苛处罚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假造、伪造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需遵守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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